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担。市(州)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6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1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上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合格(无不及格课程),且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为及格;
5.须为我校界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七条 凡我校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可参加评定。
第八条 学校将及时核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和预算指标,并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所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和预算指标分配到各个学院。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具体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组织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定;
4.省教育厅复核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10月份开始评定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或校级各类困难补助。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院的评优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电话:0431-84539397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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