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和贷款银行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国家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也是国家为更好的推进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部署,运用金融手段,旨在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提供给高校贫困大学生的一种个人消费信贷。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放贷银行和借款学生,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教育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府机构是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借款人为我校在读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相关银行。本细则所指贷款银行是指为吉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分工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挂靠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部(处)长或副部(处)长兼任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助学工作指导组,组长为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第七条 贷款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学校年度借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数的20%,年度贷款总额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据我校贫困生人数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构成的,主要用于一些贷款毕业生还款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循环的专项资金。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
第九条 贷款金额
学生借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500元,具体借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每位学生的借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
1.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学费借款按每学年一次发放,由代理银行在合同签订放款日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银行开立的账户,抵作借款学生的应缴学杂费。对已交清学杂费的贷款资金,由学校计财处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生活费借款由代理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具体划入时间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
1.学校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3.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学习成绩多科不合格、出国、违纪、甚至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相应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毕业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助学贷款代理银行采用按月或按季等额(或等本)方式还本付息,允许借款学生一次或多次提前还贷,具体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是作为借款学生归还贷款本息扣款和获得生活费贷款之用。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若发生变更或遗失,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或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的回收
1.归还贷款是申请获准助学贷款学生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到期日(或之前)按期偿还其借款本息。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与代理银行联系协商办理。
2.学校提倡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提前还贷。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不能提前还贷者,应向所在学院学生助学工作指导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离校后还款承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等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4.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贷款情况,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5.借款毕业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七条 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经本升研入学考试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学习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银行为申请获准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借款学生若发生违约行为,银行将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通报整个金融系统,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限制其今后信贷活动。此外,银行对借款学生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对借款学生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将对逾期借款部分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对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归还贷款的违约人,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违约人所在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等,通过上述相关部门、人员提醒违约人履行义务。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与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必修课程最多3门)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书面贷款申请(须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和表明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的承诺);
2.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或意见书)。内容包括:(1)说明家庭经济情况(2)同意子女贷款的意愿(3)承诺作为子女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家长及贷款子女的联系方式(4)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子女按期还本付息;
3.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6.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证明(须盖学院公章),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
7.见证人出具的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须学院盖章有效);
8.《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由学院对学生申请贷款材料审核后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学院学生助学工作指导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学院学生助学工作指导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4.学院学生助学工作指导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代表学校作为申请贷款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全校学生借款年度需求计划,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学校助学贷款工作,负责辅导员、借款学生的贷款业务培训,负责全校借款学生档案的管理,指导学院对借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和健全全校助学贷款信息数据,负责学校助学贷款合同签订的审核盖章,负责全校助学贷款数据汇总、贷款财政贴息等的编制和核对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负责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负责制订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诚信教育的教育计划,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组织落实诚信教育活动;负责协助借款学生确定助学贷款见证人和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品德表现说明书审核盖章;对各学院申请贷款材料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或申请贷款材料批准合格率在90%以下的,造成学生不能申请到贷款的,学校将追究学院责任;负责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个人信息采集汇编;负责将借款学生借款及诚信情况载入其个人档案;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有效联系地址和有效联系电话;对没有就业单位的借款学生,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负责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和催收;对借款学生在学籍变动时协助代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计财处负责将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及时核对后抵消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以前细则和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吉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电话:0431-84539397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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