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学校和青岛校友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吉财“菁华”助学基金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由吉林财经大学青岛校友会出资设立。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期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期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85分以上;
5.须为我校界定的二等(包括二等)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4.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5.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或参与志愿服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六条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本年度上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本年度下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二、三、四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 每学期,学校将评选出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者15人。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评审时间及程序:
1.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根据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申报范围和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并在申报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2.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在每学期开学第4周将确定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排序)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后,报送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核,由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确定最终15人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第五章 基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每学期开学第6周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发放,或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将基金转入我校账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提取、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学院的评奖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四条 获得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吉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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