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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4 08:00 点击数:

中青发〔2020〕12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加强新时代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农村领域团的基层建设,不断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共青团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2020年10月23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20年10月9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机关团的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党和国家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基层团组织是指设置在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的团组织。

第三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团支部建设为基础,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全面提高机关团的建设质量,在建设模范机关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四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团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发挥机关团员团干部在全团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不断深化团的改革,增强机关团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机关可以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适应当前机关团员分布的实际情况,团员20人以上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30人以上可以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团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机关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以及机关团员青年流动分布情况,可以灵活设置团组织,积极创新机关团的基层组织形态。

可以按照单位相邻、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组织;可以建立团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队、青年读书会、青年学习小组等青年社团,推动团的组织和工作创新,不断扩大机关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

第七条机关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机关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机关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机关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机关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严格处置违纪违法团员。

(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五)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六)密切联系服务青年,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七)为团员青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了解国情民情,增强服务意识。动员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八)从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机关团干部,对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九)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加强政治建设

第十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团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在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上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教育督促团员团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批评、制止、处置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第十二条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团员青年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努力培养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十三条帮助团员青年提高政治能力和政策水平,强化政治担当,提升制度执行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团内民主,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第十五条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为青年办实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加强青年思想动态调查研究,每年定期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至少1次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开展青年大学习、主题团日、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机关团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创新规范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团员违反团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置,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八条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团员,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等情况的团员,要及时提供帮助,并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积极发挥共青团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组织开展岗位建功、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突击攻坚等活动,引导和激励团员青年积极响应号召、提升专业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鼓励团员青年到城乡社区(村)报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推优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规范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一条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六章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遵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树立胸怀党的事业、注重能力锻炼、崇尚干事、不求当“官”的鲜明导向,把团的岗位作为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化服务群众意识、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从青年党员、团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建设专职、挂职、兼职干部相结合,符合机关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机关团干部队伍。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的协管。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干部特别是专职团干部须深刻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自觉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把全面从严治团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对党绝对忠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带头密切联系青年,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核心业务,加强对机关团干部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实践教育。定期安排机关团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团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职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在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二十七条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推动建立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认可度为立足点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做到管理严格、激励有效。

第二十八条严格机关团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纪违法的个人,必须严肃处理。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要把从严治团的责任传导到位、压紧压实,对从严治团责任落实不力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严肃问责。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基层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应当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团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领导督促所属团组织落实团建责任,定期对所属团组织和团组织书记落实团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同级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机关团员青年、团干部、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团组织关系在团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团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20年7月16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建设,在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国有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是指设置在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的团组织。

第三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四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担负起政治责任,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团员青年的家国情怀,抓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青年职工队伍。

第六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坚持团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在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检验团组织工作成效。

(四)坚持尊重青年主体地位,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青年群众基础。

(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着力加强团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七条国有企业团员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团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总支。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委。

第八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和国有企业团员青年流动分布情况,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当、有利于生产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组织。

积极探索工程项目建团、产业链建团、生产线建团、公寓建团、网络建团等模式。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团组织。

可以建立团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公益组织、文艺体育组织等青年组织和“青年之家”,创新国有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形态。

第九条国有企业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国有企业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在2000人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条国有企业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应当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基层团委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系统团委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团组织隶属地方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组织。临时团组织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团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功能,教育引领全体团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三)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帮助团员青年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引导团员青年弘扬职业文明,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四)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青年思想动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反映并争取解决困难团员青年的具体问题,引导团员青年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五)加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扩大团的有效覆盖,加强所属团组织的指导和考核。

(六)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好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职责,对团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推荐青年人才。主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做好国有企业出国(境)团员青年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团的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团向基层延伸。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三)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组织关系转接,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定期开展主题团日。

(四)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五)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及时向团员青年通报团的工作情况,接受团员监督;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六)关怀帮扶困难团员,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广泛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建议,为团员青年提供针对性服务。

(七)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四章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团员队伍,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组织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实施青年大学习行动。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理论宣讲、集体学习、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严肃团的组织生活,创新规范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

第十七条加强团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团组织关系,加强团员档案管理,督促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对出国(境)团员、流动团员、劳务派遣制员工团员的管理,注重做好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团员、农民工团员、新入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对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八条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团员,尊重和保障团员的各项权利,增强团员的使命感和光荣感,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重视在生产一线和科研管理岗位的青年职工中发展团员。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推优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当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推优”质量。

第二十一条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团组织活动,把开展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服务,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效活动等作为提升企业团建质量的重要抓手,引导团员青年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先锋、提高效益的标兵、攻坚突击的骨干。

第五章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遵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突出知青年、懂青年、爱青年,建立一支来源广泛的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国有企业团干部队伍。有计划地把各个岗位上的优秀青年职工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鼓励青年党员兼任企业团的干部为党做青年群众工作。

国有企业专职团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分别享受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正、副职待遇。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中的兼职团干部应当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团组织书记原则上为同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选,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选。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其团委一般至少配备2名专职团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单位)也要配齐配强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协助企业党组织管理团干部的职责,加强对团干部的考察考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团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推动建立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组织开展团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团干部调训、轮训制度,对新任职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在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六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应当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把国有企业团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总体规划,形成党委领导下,团委牵头抓总、相关团(工)委具体指导、企业团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

总部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的团建工作,中央企业团工委发挥领导、指导作用,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团委协助。中央企业在地方的直属企业(单位)的团建工作,中央企业系统团委发挥领导、指导作用,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团委协助。

全国铁道团委、中管金融企业团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团组织,注意加强与地方团组织的联系,抓好系统团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组织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团建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企业在制定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当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中的青年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企业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加强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阵地保障,推动党团、群团工作和服务阵地共建共享,积极开展“青年之家”建设。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建设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三十条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国有企业团员青年、团干部、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三十一条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落实工作不力、干部协管不到位、基础团务不规范的,要及时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团组织,集体企业团组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废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9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新时代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在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基层团组织包括设置在乡镇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团委),设置在行政村和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区)的团组织,设置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中的团组织,以及各类灵活设置的农村团组织。

第三条农村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农村可以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适应当前农村团员分布的实际情况,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村、社区,可以成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社区,经县级团委批准,可以成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团支部。

村、社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村、社区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村、社区“两委”换届时,一般应当同步推动村、社区团组织换届工作。

第六条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团委批准,乡镇团委可以派出团工委。

第七条农村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所属团组织数量,相应确定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10至14人组成;团员人数1000人以下的,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3000人以上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八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团组织,其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组织隶属关系不在乡镇团委的,落实好其上级团组织要求的同时,倡导其参与所在地乡镇团委部署开展的工作,积极融入所在地团的建设和活动。

第九条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发挥作用,有利于服务乡村振兴的要求,灵活设置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团员青年生产生活相对分散的实际,积极应用互联网等载体,推动团的组织和工作创新。

在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居民点、农村市场、农业产业园区等成立的团组织,一般隶属所在村团组织或乡镇团委;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团组织、联合成立的团组织以及其他灵活设置的团组织等,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组织或由县级团委商有关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

第十条农村流动团员较多,且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并积极依托企业、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青年之家”等成立相应的团组织。

第十一条村改社区、农村社区、移民搬迁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应当同步调整或者及时成立团组织。

村撤销已设立的团组织,须经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积极创新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形态。县级团委要主动培育组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致富带头人组织、创业服务组织、文艺体育组织、返乡大学生社会实践组织等青年组织,联系培育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拓展共青团主导的基层青年组织体系,并在工作中发现和培育青年骨干。县乡两级团委应当主动联系本地区已有的各类青年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成立团组织。

乡镇、村团组织可以通过示范引导团员青年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探索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积极创新团的活动方式。团员短期参加活动的团组织可以与其所归属的团组织不完全对应。加强乡镇团委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共办领办活动项目、充实工作力量、完善隶属关系等方式,推动建立可持续的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村团组织联建方式。发挥学校团组织的作用,探索“村校联建”;把团组织建在产业链上,探索“村企联建”;推动地域相邻的村成立联合团组织,探索“村村联建”;推动村团组织与青年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工作,探索“村社联建”等。

乡镇辖区内的各类团组织和青年组织要与乡镇团委建立联系,主动融入区域化团建格局,积极支持、配合乡镇团委开展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本地区团的工作和少先队工作。

第十四条县乡两级团委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青年之家”建设,在实体空间依托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主动借助党政既有阵地、公共服务场所、市场资源和互联网平台,扩大“青年之家”有效覆盖范围。注重依托“青年之家”整合团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服务农村青少年发展,培育、联系、引导青年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等方式明确“青年之家”的法人地位,可以对“青年之家”工作骨干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合理激励。

符合建团条件的农村“青年之家”应当成立团组织,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农村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功能,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培育新型青年职业农民,加强农村青年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支持返乡青年创业就业,带领动员团员青年在乡村振兴中彰显作为。

(三)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制度自信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志愿服务、扶贫助困、移风易俗、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四)从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团干部作风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农村基层团干部,对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抓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严肃组织生活,关心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五)密切联系服务青年,了解青年的思想和需求,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关心困难青年,关爱留守儿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培养青年乡村治理人才。支持城市青年、大中学生等开展乡村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在党的领导下,按照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级团组织的工作。实事求是地对团的建设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

(八)整合协调资源,支持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在农村的各类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乡镇团委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团的工作,深化区域化团建,开展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推动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提升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面;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服务团员青年创业就业;加强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担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积极推动他们按程序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二)村团组织要聚焦乡村振兴,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助力培育乡风文明;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济困等活动。相对贫困村团组织应当组织带领团员青年,投身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

(三)农村社区团组织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建设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共建共享机制;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帮助社区群众适应新生活,活跃社区文化,培育、引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

(四)农村学校团组织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好政治引领和仪式教育,认真抓好团员发展工作,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团员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和志愿服务,拓展学生团员社会化的实践载体。

(五)农村集体企业中的团组织,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岗位建功、创新创效,弘扬职业文明、提升职业技能;围绕促进青年发展,关心服务青年成长成才、身心健康和个人生活。

(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在密切与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团员青年联系的基础上,增强对同业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帮助团员青年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水平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合作组织规范运行和自我管理;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培养后备经营管理人才,协助争取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反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理诉求。

(七)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促进所在单位健康发展;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推荐青年人才;关心服务青年,搭建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平台,了解青年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八)农村社会组织中的团组织,要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发现和培养青年社会工作骨干;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九)农村流动团员团组织,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流动团员的联系和服务,创新流动团员活动方式,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有效发挥作用。

(十)农村的网络团组织,要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根据团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网上学习,带领团员和青年承担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

(十一)农村其他类型的团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团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团组织组建或主导的各类农村青年组织,应当培育稳定的组织功能和活动载体,有效凝聚农村青年;注重在联系服务青年的工作中,将青年组织中的优秀青年发展为团的骨干,具备条件的青年组织应当及时成立团组织。

第四章团员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团员队伍,认真开展团内教育活动,定期开展主题团日,针对农村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生活实际,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团课的教育实效。

第十八条注重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创新方式方法,把团的组织生活与农村团员的生产生活、实践锻炼、社会参与相结合,有效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做到形式多样,严肃活泼,富有时代性。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九条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教育培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村、社区团组织发展团员必须经过乡镇团委以上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可以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工作活动多重覆盖。团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团组织要及时将外来团员编入团的支部,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农村团组织应当借助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团员的经常联系,并利用团员返乡的时机,强化联系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和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特别要做好学校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可以通过建立网上团组织等方式,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对组织关系转至乡镇的毕业学生团员,乡镇团委应当加强联系和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向,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团组织和团干部在转移和接受团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或无故长期积压、拒转拒接的,上级团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农村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纪律,经常对团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团员违反团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团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团干部和骨干力量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遵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年轻干部、优秀农村青年党员团员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化服务群众意识、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注重能力锻炼、崇尚干事、服务群众。

第二十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注重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选调生、退役军人、返(在)乡创业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群体选拔优秀青年党员团员担任农村团干部,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团干部队伍。

深化创新乡镇团委组织格局,使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更加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代表性广、带动力强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乡镇团委可以由相对年轻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兼任书记。

鼓励符合条件的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各类青年组织中的优秀青年,兼任农村基层团干部。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置青年事务岗位、聘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农村团的基层工作力量。

第二十五条农村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服务农村深化改革,促进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农村青年的获得感。

农村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加强农村团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切实把团员组织起来,把青年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村团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掌握团的业务知识和“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各级团组织应当明确团干部的任期目标,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团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能力素质。市级、县级团委每年应当组织对农村基层团组织书记的培训,确保任职培训和任期轮训全覆盖。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组织开展下级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规范团干部年度考核,建立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认可度为立足点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做到考用结合、激励有效。

第六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县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团的农村基层建设,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大力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加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团组织。

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团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团委应当积极推动落实党建带团建机制,推动将农村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部署和考核,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指导推动基层团组织承接有关青少年事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争取保障村、社区团干部适当的经济待遇。

第三十条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农村团员、团干部、团组织以及青年组织、青年骨干,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的基层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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