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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07 09:11 点击数: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强化研究生与导师论文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盲评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2.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3.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4.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二、盲评对象
论文盲评的对象为我校当年准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三、盲评办法
1.参加盲评的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10%随机抽取,作为论文盲评对象,被抽查者名单由研究生部备案。
2.被抽查参加学位论文盲评者的论文答辩资格由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3.被抽出参加论文盲评者应在接到通知的七天内,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一式三份,由所在系(部、所)研究生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部。
4.每篇学位论文由3位专家评审,研究生部不接受被抽查研究生及其导师推荐评审专家,不公开评审专家名单。
四、盲评结果的反馈
1.盲评结果一般在论文提交一个月后产生,研究生部负责将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和导师,并给出准予按期答辩或不能答辩的明确意见。
2.论文盲评实行“二票否决制”,即只要有2位评审专家认定论文未达水平,就不能按期答辩,需按评审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再次通过盲评后方可答辩。被盲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盲评,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3.凡被盲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下一轮盲评,且费用自理,同时提高所在学科盲评比例。
4.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两次(不同届)学位论文盲评中出现不合格,则限制招生两年,若一届中有两人次被盲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5.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盲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
五、几点说明
1.被抽查参加盲评的研究生必须将论文送交参加盲评。当年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参加下一年度的盲评;确因论文涉密而不宜参加盲评的,须由导师提出申请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批准,方可免于盲评抽查,但必须按一定方式在该学科另行选定盲评论文,报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2.被抽查参加盲评的学位论文,无须另请论文评阅人。
3.凡被抽查参加盲评的学位论文,不经过或未通过盲评的,学院一律不得为研究生办理答辩登记手续。否则答辩无效。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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