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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3 08:00 点击数:

中青办发〔2022〕1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现将《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2年2月22日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6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2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文明号活动由共青团联合有关方面共同开展,旨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于融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向各行业一线青年,主要在政务服务、商业服务、社会服务等“窗口”行业和单位开展,弘扬职业文明、引导岗位建功、建设先进集体、培育青年人才,是一项具有群众性、实践性、品牌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升共青团特别是基层团组织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集体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以“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共同理念,以实施科学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开展岗位创新创效创优活动为基本手段,具有过硬政治素质、高尚职业道德、高超职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突出岗位业绩的集体。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一般分为全国、省、地市三个等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等级,中管企业、中管金融机构评定的青年文明号按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县区、基层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创建评选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全国青年文明号施行备案创建、届次评选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单数年创建备案、双数年评审认定。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可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级青年文明号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各省、地市等参照设立组委会或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集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青年为主体、建制保持稳定的工作集体(窗口、班组、车间、厂站、科室等);规模较小且内设机构难以拆分的单位可整体参与创建。

(二)原则上由一名不超过40周岁的集体负责人或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号长。

(三)创建集体人数一般为30至50人,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0人,最少不低于6人;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8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和号长均为中国国籍。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集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职业文明,涵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工作内涵丰富、青年广泛参与、创建氛围浓厚,在服务中心大局、促进青年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同层级创建集体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

(四)自身的共青团(青年工作)组织健全、设置规范、工作活跃;具备条件的集体能够支持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校外实践活动开展;驻在地在国(境)外的集体能够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第三章创建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创建导向,从注重结果性的“评比表彰”向过程性的“创建达标”转变,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健全创建标准,完善工作链条,推动创建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优化创建活动的工作流程。创建集体向所创层级的组织机构进行创建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建立相应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选好配强号长,发挥团干部和青年骨干的作用;有序推进创建工作,促进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创建。

第八条落实创建活动的基本规范。创建集体根据所创层级的标准要求,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建立健全适合行业特点、岗位要求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重点围绕思想引领、技能提升、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培育有形化、能复制、可推广的工作载体;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账,记录创建过程。

第九条强化创建活动的功能作用。创建集体依托网络平台、联创活动、观摩学习等,加强创建工作的交流互鉴;利用对外窗口、服务载体、新媒体等,向社会展示单位文化、发展成就、青年风采,弘扬时代精神、职业文明;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主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青年文明号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推报参评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须是相应下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十一条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产生,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

联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并会同地方团组织考察,原则上由行业归口推报;未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或领域,以地方团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工作,由地方归口推报。

地方团组织确因工作实际需要推报行业集体的,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报,交叉推报比例不得超过地方分配名额的20%。

第十二条青年文明号评选的主要程序:

(一)申报。集体对照推荐标准,经自查自评、资格审查、廉政意见征求后进行申报。

(二)初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应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和团的建设等情况,采用差额推优、公开竞争、交叉互评等方式开展初评。

(三)审核。组织机构应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推荐集体进行严格审核。

(四)认定。组织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集体,按程序认定相应等级和星级。

青年文明号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机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中作出重要贡献,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创建导向的典型集体,适当放宽曾获青年文明号等级要求。

第五章命名认定和激励

第十四条获评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命名,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推行星级认定制,全国、省、地市三级青年文明号各分为三个星级。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以命名次数为依据,每被命名一次为一星,最高为三星;三星的集体须持续开展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参与新一届评选表彰。

省级青年文明号各个星级的集体,均可参评全国青年文明号;星级越高的集体,将获得越多的等级晋升、评先推优等激励机会,应发挥更大的示范带动作用。省级、地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激励政策,对命名的集体及其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中业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表扬。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行业系统推动将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与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品牌工作联动起来,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遴选等工作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选表彰中,对命名的集体和号长、青年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鼓励优秀青年到青年文明号集体挂职、兼职、锻炼;广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八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重点完成年度“五个一”工作任务,即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会议、一次集中培训、一次广泛覆盖的检查或调研、一项主题创建活动和搭建一个日常联系平台。

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直接开展、委托下一级、指定第三方等方式,在一个创建周期内,对创建集体至少开展一次达标考评。

第十九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行业集体的直接联系和具体指导,提高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部署安排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在每年“五四”“十一”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岗位体验、实地观摩、公开评议、文化倡导、政策宣传、创先争优、公益服务等主题实践,以工作覆盖促进组织覆盖,助力基层团组织工作活跃和作用发挥,支持本地区少先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外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加强全国青年文明号网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日常管理、社会监督、宣传交流、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青年文明号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建立青年文明号监督检查机制,组建社会监督队伍、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各级组织机构可在上级的授权下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代为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背青年文明号共同理念、服务承诺和工作要求,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集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谁命名,谁执行”的原则,可予以:

(一)警告提醒;

(二)调整星级;

(三)撤销称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予以警告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一定问题、认定属实的;

(二)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创建态度消极被动的;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星级调整,一般每次摘除一颗星。

(一)未按要求完成相应星级工作任务或未达到相应星级工作标准;

(二)在一个创建周期内,达标考核不合格;

(三)连续一年不开展创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撤销称号、摘除牌匾,或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命名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告。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三)长期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命名单位免除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

(二)集体成员一年内或一次性变动比例超过50%;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免除称号不属于惩戒措施。

第八章标识规范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牌匾(包括电子牌匾)由命名单位制发,区分为中英文两个体例。驻在地在中国的集体,只使用中文体例。青年文明号标识由青年文明号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复线“Y”(双手托掌状)、红色小圆圈和黄边绿色大圆圈等元素组成。(牌匾和标识制法说明附后)

第二十九条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专有对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使用。

第三十条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等;青年文明号有关视觉识别系统如工作现场、旗帜、徽章、服饰等。

题字和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牌匾只可在所授予集体的工作场所对外悬挂,不得私自复制,不得随意放置。

第三十一条青年文明号集体应认真保管好牌匾,保持牌匾文字清晰、完整清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收回后重新发放;丢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各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发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青文字〔2016〕1号)同时废止。

青年文明号牌匾和标识制法说明

一、青年文明号牌匾

A8F5C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和字号:中文版标准为“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题字整体尺寸为460mm×150mm;落款字体为方正大黑,字号为90磅;落款单位排序为共青团中央在左、行业部门在右,居同一行。

英文版“青年文明号”,名称为“Youth Model Unit Award”,统一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225磅,落款单位为共青团中央和相关行业部门的规范英文名称,字号为95磅。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版面布局:“青年文明号”题字居中,集体二维码居于牌匾左下角,落款单位居于牌匾右下角。

(五)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六)各命名单位可在青年文明号牌匾上刻印二维码,与牌匾文字内容保持一定距离,并按“一牌一码”管理。

二、青年文明号标识

27400

青年文明号标识,由青年文明号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复线“Y”(双手托掌状)、红色小圆圈和黄边绿色大圆圈等元素组成。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首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新时代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践中,不忘跟党初心、牢记青春使命,用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弘扬职业文明,立足岗位建功、贡献青春力量。

青年文明号标识采用三个主色系:“青年文明号”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Y100+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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