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我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是促进人才选拔多元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生遴选工作最重要指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席位制)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事务性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条件,遴选出思想品德优秀且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质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免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考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九条 推免生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 积极向上,身体心理健康。
2.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全部必修课程初修成绩及格,且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名列专业前25%。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通过PETS—3级考试;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2)外语专业学生专业外语四级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6.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学生在满足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截止至第三学年结束时应修完培养方案中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依次排序,择优获得推荐资格。
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依据初修考试成绩计算。如果理论必修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计分,需要按如下标准折合成百分制:优秀折合90分,良好折合80分,中等折合70分,及格折合60分;军事训练、体育课等课程不计入成绩排名,但必须通过课程考核。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附加分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学院自定的规则获得附加分,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加分项目一般包括:
1.参军入伍服兵役;
2.在国家部委、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协)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竞赛中获奖;
3.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竞赛中获奖;
4.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领域学术论文;
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推免工作程序:
1.全校推免生名额由教育部按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状况,结合学科建设情况、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社会需求因素等综合考虑,统筹制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及有关成果和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通过综合成绩排名、民主评议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全院公示,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名单,并报送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综合成绩=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
4.学校对通过审核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未用完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推免生名单在学院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推免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查明情况,及时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选拔的具体工作细则(含附加分规则),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告。
第十六条 推免生工作重大事项需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推免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校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学院电话:0431-84539397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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