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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7 14:5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1.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校本科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不包括当年考入的一年级学生)都可参加评定。

2.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每学期均获二等(包括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85分以上。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2.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3. 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 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 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7. 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的时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方式及程序

国家奖学金评奖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0~11月份,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2天),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厅。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

1. 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 在学校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评优指标,不再追加名额。

3.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也不可兼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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